优化营商环境 《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》印发

发布时间:2024-04-27 20:01:03 来源: sp20240427

人民网北京11月5日电 (周静圆)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。

《决定》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,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、教育部2个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个、中国人民银行3个、国家林草局1个、国家邮政局1个、国家疾控局2个;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,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、应急管理部1个、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、国家疾控局2个。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,取消和调整主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。

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共涉及7部行政法规和6部部门规章。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,根据有关规定,取消罚款事项的,自《决定》印发之日起,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;调整罚款事项的,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。

同时,《决定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自《决定》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,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,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,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。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,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,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。

罚款事项取消后,为了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,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,《决定》强调,罚款事项取消后,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,严格落实监管责任,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完善监管方法,规范监管程序,提高监管的科学性、简约性和精准性,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。

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目前,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,加强顶层设计,不断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,从而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、“以罚增收”“以罚代管”“逐利执法”等问题,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,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。

(责编:刘圆圆、邓志慧)